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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一生 据说是北大神一样的考题。 谁有??

2011级北大法学院刑法分论期中考试题目及答案要点

考试对象:2011级本科生

考察范围:刑法分则前三章

考试时间:三小时

出题人:车浩

附注:第四段:“事后不久”至“也不幸福”部分为草稿版内容,删去后即为考试正式版

(一)案例:一生何求

某市交警甲大婚临近,提拔在即,将于2000年6月8日随领导出国考察,出国手续均已办好,只待归来即与女友成婚。临行前一天(6月7日)中午甲赴朋友婚宴,因开车,席间拒不喝酒,惹来同席的张三不满,遂趁其不备而在其饮料中掺入大量白酒,甲喝后方才察觉,但因心情好便未与张三计较。甲回家路上,已发觉酒劲上涌,头有些发昏,但未在意,继续前行,结果在拐弯路口处刮倒行人A。虽未造成A伤害,但甲亦惊出一身冷汗。赶紧将车停在路边,取出酒精测试仪一测发现,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85mg/100ml,于是买来几瓶矿泉水猛喝,并用路边卫生间的冷水冲头,再测含量降至70mg/100ml时又重新驾车上路。但是酒劲仍存,在下一个十字路口处未能踩住刹车,闯了红灯,将行人B撞成重伤,奄奄一息。甲大惊失色,赶紧将B抱上车开往医院,但是在医院门口,甲又担心暴露身份将来被追究责任,遂将B放置在医院门口希望被他人发现送去救治,自己旋即离开。一小时后,B被医护人员送往急救,但未能救活(从B当时的情况来看,即使没有耽搁救助时间也未必能救活)。

甲离开医院后,心神恍惚,结果又与前车追尾,造成前车司机C生命垂危,甲在送C去医院的路上,越想越郁闷,觉得今天遇见的都是索债人,一怒之下,调转车头,开往一僻静处,将C丢掷车外即离开(后C因未得到救治而身亡)。甲开车回到自己小区地下的停车场,想起这一天发生的各种变故,悲从中来,觉得自己人生已毁,趴在方向盘上大哭一场后睡去。清凯锋晨醒来,甲心情悲凉,既然造化弄人,自己也要改头换面,重新做人。甲带上护照和全部积蓄,准备随团出国趁机出逃。临走前甲决定彻底地释放自己的情绪,遂加足油门,在地下停车场里横冲直撞,当场撞翻了3辆轿车,某私家车主D刚从车里出来,也被甲撞翻在地(事后检查为重度脑震荡)。甲全然不顾,高速扬长而去。

甲随单位领导到乙国丙市后,旋即逃离,整容易名,在丙市蛰居下来做各种生意。转眼5年过去,甲在丙市形成气候,期间采用向丙市警察局长行贿等手段,逐渐成为黑白两道通吃的“大佬”。但是由于思念未婚妻E,故始终未婚,又怕给E带来麻烦,因此也始终未与之联系。2005年,甲终于难捱思念,遂派人回中国打听故旧情况。却得知未婚妻E早已与张三有交往,在2000年甲出国三个月后即与张三结婚,如今已为人母。甲由爱生恨,产生了报复之意,决定设计杀害E一家。甲令手下查明张三的生活习惯和上下班时间,得知张三烟不离手,且每天6点到家,E在下午4点之后,则一般会陪孩子F睡觉等张三回来。2005年6月8日,甲在乙国令手下王五在张三下班前一个小时,趁E熟睡之际,潜入E家中,释放煤气并封好门窗后离开。至6点左右,E和孩子F因辩孙仔煤气中毒陷入深度昏迷状态。此时,张三叼着烟打开房门,火星引爆煤气,导致E、张三与孩子F全部身携汪亡。与此同时,爆炸亦波及E的邻居G家,造成G的重伤。

事后不久,甲在乙国偶遇其与E曾经的共同密友李四,从李四口中得知,当年甲出国之前,E已有孕在身,只待甲回国后再告之以给甲惊喜,谁料甲一去不返,音讯全无,E肚腹日隆,为掩人耳目,不得已接受张三求婚,后产下F,实为甲之骨肉。而E多年来心中对甲思念不已,与张三生活得也不幸福。甲得知真相后,如五雷轰顶,追悔莫及,痛苦之余,心灰意冷,觉得人生再无意义,将刚成立的集团公司的注册资金8000多万全部抽出,大部分捐给慈善机构,另余3000多万携带回国。回中国后,甲出家为僧,隐居在某寺。转眼5年过去,甲已成为该寺方丈。2010年6月8日,因寺庙所在省份发生百年难遇大地震,多所民居学校坍塌。甲遂将3000多万元全部捐出,兴办10所小学。因捐资额巨大且身份特殊,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甚至怀疑,警方经调查,发现了甲的真实身份,又发现在甲任寺庙方丈期间,曾收受小和尚H(富二代)赠送的书画价值共计5万元,为该小和尚引荐去其他大寺修行或佛学研究院深造。问甲的刑事责任。

(二)答案要点

1.甲醉酒驾驶刮倒A的行为

(1) 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

(2) 理论考点:本罪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所规定,该案发生于2000年,涉及从旧兼从轻原则。

(3) 考察难度:★☆☆☆☆

(4) 答题情况:(本部分内容由邹兵建、李波、陈涛三位助教整理撰写)得分很好。绝大多数同学都回答到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有个别同学遗漏了这个点,还有极少数同学将这个行为与后面撞伤B行为放在一起分析,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可能是因为这是第一个点,同学们普遍分析得都很详细,甚至有不少同学还专门分析了其为什么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浪费了大量时间。在引用法条分析危险驾驶罪时,有不少同学将“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如实照抄下来,说明其对法条的内容不熟。

2. 甲驾车撞倒B后逃逸的行为

(1) 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及其司法解释)

(2) 理论考点:第一,将被害人放置在医院门口后离开,是否构成“逃逸”。涉及对救助义务以及“逃避法律追究”的解释;第二,被害人即使及时救治也有可能死亡的情况下,能够将死亡结果归责给甲。涉及结果避免可能性、罪疑惟轻以及风险升高理论。

(3) 考察难度:★★★☆☆

(4) 答题情况:(本部分内容由邹兵建、李波、陈涛三位助教整理撰写)得分很好。大多数同学都是按照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否属于“逃逸”――是否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的思路来分析的,说明大家对交通肇事罪掌握得比较好。在分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时候,绝大多数同学看到了被害人重伤的实害结果,但只有少数同学注意到司法解释第二条关于酒后驾车致一人重伤即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至于交通肇事罪逃逸要以逃逸前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几乎没有学生提及。在分析是否构成逃逸之时,大家论证都比较到位。有很多同学将学界对逃逸不同理解予以了罗列,特别强调了车老师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还有不少同学(应属那些在教学网上比较活跃的同学)看到了老师在教学网上的观点,直接用“逃逸型交通肇事罪”理论进行分析。在分析死亡结果能否归结于甲的逃逸时,几乎所有注意到这个问题的同学都给出了否定性的结论,绝大多数同学是从因果关系不成立的角度进行分析,有极个别同学提到“罪疑从无”、“有利于被告人”等刑事法理念。此外,有少部分同学混淆了“逃逸”与“逃逸致人死亡”,认为“被害人死亡结果不能归结于逃逸,因而不属于逃逸”。

3. 甲撞伤C后将其带离事故现场予以遗弃的行为

(1) 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及其司法解释)及故意杀人罪

(2) 理论考点: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遗弃,因存在由前危险行为产生的保证人地位而构成不作为杀人。涉及保证人地位及作为义务的来源;考察司法解释第6条。

(3) 考察难度:★☆☆☆☆

(4) 答题情况:(本部分内容由邹兵建、李波、陈涛三位助教整理撰写)得分较好。有很多同学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中只有极少数是直接援引司法解释第六条而大部分是从不作为角度进行论证的,说明同学们对司法解释尚不熟练。有相当一部分同学将“带离现场予以遗弃的行为”认定为“逃逸”,从而认为行为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此外,还有不少同学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或数罪并罚。

4. 甲在地下停车场横冲直撞毁财伤人的行为

(1) 构成要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理论考点:危险方法与公共安全的认定;本罪与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

(3) 考察难度:★☆☆☆☆

(4) 答题情况:(本部分内容由邹兵建、李波、陈涛三位助教整理撰写)得分很好。绝大多数同学都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有少数同学讨论了“重度脑震荡”是否属于重伤从而决定适用114条还是115条第1款。有个别同学认为开车不能一次性撞翻三辆轿车,不符合“一次行为之实施具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危险”,据此否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少数同学将“地下停车场”解释成“道路”,从而认为甲的这一行为认定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也有少数同学认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三辆轿车)和故意伤害罪(对D),数罪并罚。还有同学认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5. 甲出国考察后逃离的行为

(1) 构成要件:叛逃罪

(2) 理论考点:交警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出国考察是否属于“履行公务”

(3) 考察难度:★☆☆☆☆

(4) 答题情况:(本部分内容由邹兵建、李波、陈涛三位助教整理撰写)得分很好。大多数同学都认为构成叛逃罪。其中,有部分同学分析其应该没有掌握国家秘密,所以应不属于“情节严重”。有极个别同学认为甲不属于“履行公务期间”,还有个别同学认为构成投敌叛变罪。

6. 甲向乙国丙市的警察局长行贿的行为

(1) 构成要件: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

(2) 理论考点:第一,乙国丙市的警察局长属于第164条第1款中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还是第164条第2款中的“外国公职人员”?第二,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所要求的“不正当商业利益”,是否应该根据本罪所处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下,而解释为仅限于与我国商业秩序相关的利益?对他国(甚至敌国)公职人员行贿但与我国商业秩序无关的,是否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第三,涉及刑法第7条,关于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管辖原则。

(3) 考察难度:★★☆☆☆

(4) 答题情况:(本部分内容由邹兵建、李波、陈涛三位助教整理撰写)得分较好。相当一部分同学认为构成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也有部分同学认为构成行贿罪。此外,还有同学认为,行贿罪保护的是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而丙市警察局长并不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侵犯相应法益,因而不构成行贿罪。有个别同学认为,丙市警察局长不是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7. 甲在乙国令手下王五在E房间内释放煤气致使E、F昏迷的行为

(1) 构成要件:杀人罪与爆炸罪

(2) 理论考点:第一,尽管按照犯罪计划,释放毒气是为了之后的爆炸,但是,该行为本身就存在致人死亡的可能性,而且就此而言,甲和王五也都应当知道行为的危险性。事实上,E及其孩子F也陷入深度昏迷,濒临死亡但在此一阶段尚未出现死亡结果;第二,释放煤气的行为应属于爆炸罪的预备;当然,对此可能会出现数罪并罚或者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罚的答案。第三,甲与王五的共同犯罪。第四,(草稿版中的情节,后正式版删去)甲误以为F是E与张三的孩子而杀之,谁知竟是自己的骨肉,此种错误在刑法上是否重要?

(3) 考察难度:★★☆☆☆

(4) 答题情况:(本部分内容由邹兵建、李波、陈涛三位助教整理撰写)得分较差。有个别同学认为认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没有同学注意到释放煤气使得E和其孩子昏迷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8. 张三引爆煤气致使本人及E、F、G死亡的行为

(1) 构成要件:爆炸罪

(2) 理论考点:利用他人无认识的行为构成爆炸罪的间接正犯。张三在这里成为被利用的犯罪工具;甲与王五的共同犯罪;(草稿版中的情节,后正式版删去)甲误以为F是E与张三的孩子而杀之,谁知竟是自己的骨肉,此种错误在刑法上是否重要?

(3) 考察难度:★★★☆☆

(4) 答题情况:(本部分内容由邹兵建、李波、陈涛三位助教整理撰写)得分较好。大部分同学回答到了爆炸罪。也有少数同学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有部分同学认为针对E一家构成故意杀人罪,对G构成爆炸罪,数罪并罚。相当一部分同学注意到甲与其手下王五构成共同犯罪,并认为甲是主犯。只有极个别同学注意到利用张三叼着烟的习惯构成间接正犯。

9. 甲将公司注册资金8000多万抽出的行为

(1) 构成要件:抽逃出资罪

(2) 理论考点:抽逃出资罪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甲在乙国抽逃该国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侵犯到该罪的类法益?若认为构成本罪,则又涉及刑法第7条,关于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管辖原则。

(3) 考察难度:★★☆☆☆

(4) 答题情况:(本部分内容由邹兵建、李波、陈涛三位助教整理撰写)得分较好。多数同学注意到甲抽逃出罪的行为,但除了部分认为构成抽逃出资罪以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同学认为抽逃出资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其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经济秩序,而在乙国抽逃出资的行为并不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甚至还有益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因而不宜认为构成抽逃出资罪。继而,也有同学认为,甲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罪要看公司的注册地在哪里,如果在中国就构成,如果不在中国就不构成。有不少同学在书写罪名时写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10.甲收受小和尚H赠送的书画的行为

(1) 构成要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 理论考点:第一,寺庙是国家机关还是“其他单位”?相应地,寺庙方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第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出家人已跳出三界外,寺庙应该不在五行中,那么,寺庙方丈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本罪要求收受贿赂与谋取利益之间存在对价性的因果关系,但是,题目文字表述是“为该小和尚引荐去其他大寺修行或佛学研究院深造”,而非“为此引荐该小和尚去其他大寺修行或佛学研究院深造”。因此,题目本身并未提供信息说,甲是由于或为了收受贿赂而引荐小和尚修行。对此,值得期待的分析是,一方面,受贿类犯罪的动机终究是贪恋财物和利益,由此才亵渎了职务的廉洁性。因而无法证明因果性的对价关系时,即使行为人为对方谋取利益,也不能认定为受贿罪。另一方面,纵观甲的一生,其经历跌宕后看破红尘,将8000多万元捐出,是否还会由于贪恋5万元的利益而引荐他人?5万元的财物,在出家人尤其是像甲这样的出家人眼中,能否按照世俗的数额标准去衡量其经济价值?对于甲而言,小和尚赠送其价值5万元的书画与赠送其自己手抄的《金刚经》,是否有差别?

第四,与上述所说的因果性对价关系相关的,是受贿类犯罪中应存在具体的请托事项。甲引荐小和尚去其他大寺修行或佛学研究院深造,是否属于小和尚提出的具体的请托事项?题目未给出信息。进一步地,即使该小和尚提出请求,该请求是被认定为具体的请托事项还是交往中的关照?(毕竟,无论在哪,愿意学习和深造都是值得鼓励的)

(3) 考察难度:★★★★☆(这里需要答题者纵观全题和甲的一生,考虑具体罪名的体系性位置,顾及人性以及出家人与世俗标准之别,要求较高,难度最大)

(4) 答题情况:(本部分内容由邹兵建、李波、陈涛三位助教整理撰写)得分一般。多数人认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是,有相当部分同学一方面认为甲受贿的行为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行为,但由于该罪保护的是市场经济秩序,而收受小和尚贿赂并安排其深造的行为并不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应当否认构成此罪。有少数同学认为,寺院属于国家机关,所以对甲的受贿行为应以受贿罪论处。甚至,有同学分析,甲收受书画后应该是用于寺院装帧,所以应构成单位受贿罪。也有极个别同学分析道,考虑到甲之前将三千万元全部捐出,很难认为其会为了区区价值5万元的书画而受贿,除非其因将三千万全部捐出导致生活过于拮据。此外,也有极个别同学认为小和尚赠送书画属于感情投资,引荐深造不属于请托事项,因而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1.管辖、诉讼时效以及其他

(1) 构成要件:多个构成要件涉及到管辖,所有构成要件都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个别构成要件涉及立功成立与否(捐款给慈善机构和办学)和刑事责任年龄(交警身份以及将结婚)问题

(2) 理论考点:刑法第6、7、17、68、87、88、89、条

(3) 考察难度:★☆☆☆☆

(4) 答题情况:(本部分内容由邹兵建、李波、陈涛三位助教整理撰写)得分一般。只有较少同学注意到管辖问题,关注到时效问题的同学就更少。很多同学花了很多时间计算数罪并罚的法定刑,大多数主张构成死刑(有的主张立即执行,有的认为应缓期执行)。还有同学认为甲将三千万元捐出的行为属于立功,也有同学表达了相反的见解。有同学通过甲即将结婚及其交警的身份来推测甲应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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